《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定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定办法》(鄂商务发〔2026〕30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核定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以及《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要求,我厅对《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商务发〔2021〕1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核定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6年3月,省商务厅牵头启动《核定办法》起草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核定办法》沿用了“十四五”期间审核工作的流程框架,规范了申请材料格式,提升了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2026年5月—9月,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经认真研究吸收,最终形成了《核定办法》发布稿。
三、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全文共七条,附表4张,从定义、适用范围、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工作管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分别为:
第一至二条明确了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可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明确了申请材料及具体要求。
第五条明确了审核流程,具体采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初审,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会审,联合公告发布的流程和工作模式。
第六条明确了工作管理的其他事项,包括工作开展频次、审核期限、事项变更流程、资格复审要求等。
第七条明确了政策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附表1至4提供了规范的申报材料模板,并对关键义项进行了解释说明。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