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6-34826 | 分 类 | 对外经贸合作;税务 |
|---|---|---|---|
| 发布机构 |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6-10-10 |
| 文 号 | 鄂商务发〔2026〕3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以及《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10月9日
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定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以下简称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本办法所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分别指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格条件
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国产设备应属于《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第四条 申请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主要包括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和审核表(附表1)。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及部门(分公司)设立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材料(必须列示研发费用总支出额及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
(四)设备购置清单(附表2)。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表3)。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除应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外,还应提交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材料,省商务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二)省商务厅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件,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名单抄送财政部(税政司)、商务部(外资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第六条 工作管理
(一)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报工作,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审核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退税手续。
(二)“十五五”期间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名单公告发布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表4)。
(三)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四)经审核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在完成市场监管注册登记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日期并函告相关部门。
(五)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本办法关于工作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层面外资研发中心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七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 附表1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wps
- 附表2 设备购置清单(样表).wps
- 附表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样表).wps
- 附表4 “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wps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