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起草说明
2021年《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于2023年8月25日试用期到期,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省商务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2年第2号),2021年8月25日,湖北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了《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鄂商务发〔2021〕19号),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有关要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试行本的试行期限为两年,应该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在实际工作实践中,报废机动车行业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国家放开总量控制后有些地区缺乏合理布局,出现产能过剩,监督管理不到位等,这些都对行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需要对报废机动车行业管理和回收拆解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修订过程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需要和省商务厅主题教育活动整改要求,省商务厅于2023年8月初启动了《实施办法》试行本的修订工作,召开了有行业专家、商协会负责人、企业代表、修订工作人员参加的会商会,商定办法指导思想、修订内容、功能定位等,借鉴上海市、贵州省的做法,在《实施办法》(试行本)基础上完成了《实施办法》修订稿初稿。同时,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商协会负责人,对修订稿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并结合《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又多次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部分企业、行业专家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37条,经认真研究,共采纳修改意见16条,未采纳21条。经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本着坚持问题导向,服务企业,规范市场的原则,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与上位法一致性,本次对《实施办法》试行本的修订没有作大的政策调整,只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对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省直责任单位的职责予以尽可能的细化和界定,责任更明晰;二是对各地优化行业布局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第一章增加此条为第七条),推动行业科学、有序发展;三是增加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第五章增加此条为第三十四条),扩大信息共享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行业管理;四是强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五章增加此条为第三十六条),强化企业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五是将安全生产理念融入行业规范(第一章第六条),强化安全检查责任制度(第二章第十三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明确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方式、评审程序及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规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回收拆解经营行为和经营流程。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零部件再制造和再利用的经营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为。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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