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
为建立健全全省商务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管理,打击失信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湖北省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
2017年9月8日
联系人:陈洁 027-85773878
附件
湖北省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试行)
为深入推进湖北省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商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3号)、《湖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湖北省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和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奖惩、修复和退出机制,加大褒扬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工作力度,提升湖北省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水平。“红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奖诚信、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红名单”管理是指对商务领域各类诚实守信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激励的制度和办法;“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未履行法定义务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权益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内贸流通企业、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口岸经营企业等,须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企业均纳入“红黑名单”管
理范围。
三、认定主体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供的“红黑名单”负主体责任。省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务领域“红黑名单”的审核和发布工作。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和认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红黑名单”工作,并将有关信息于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认定标准
1.开展内外贸等商务领域活动诚实守信而受到市州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如获得“中华老字号”、“荆楚优品”、“诚信示范”称号等;
2.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1.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各级商务领域行政许可或备案的;
2.提供虚假、非法的申报材料取得各级商务扶持资金的(包
括财政资助、补助、奖励、配套及专项工程扶持等);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未被吊销证照的;
4.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经调解仲裁不予纠正的;
5.生产经营中引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企业的诚信、失信行为记录。
(二)信息告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初选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主体;需公示的,应通过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被纳入“红黑名
单”管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信息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认定;有异议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
核实审定。
(四)信息审核。经认定的“红黑名单”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送至湖北省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红名单”初选对象之前已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六、信息发布
(一)发布内容。一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二是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部门、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等相关情况。
(二)发布渠道。由省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门户
网站、“信用湖北”网站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时发布。
七、信用修复与退出
(一)信用修复。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企业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主体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企业
主体,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 二)“红名单”退出方式。一是有效期内被其他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二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三是“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诚实守信行为信息的;四是“红名单”的企业荣誉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
期届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省商务主管部门公布日期为准。
( 三)“黑名单”退出方式。一是通过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二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三是“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省商务主管部门公布日期为准。
八、信息应用
(一)激励措施。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外,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激励,在资质评定、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和安排。
(二)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1.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协调,建立“黑名单”通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资质评定、政府采购、项目申报
等工作中予以限制;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
对象;
3.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
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九、其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