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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鄂商务发〔2020〕 37 号
  • 发布机构: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 发文机关代字: 鄂商务发
  • 发文顺序号: 37
  • 地区行政代码: 420000
  • 施行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 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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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20年1230日           

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

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鄂商务发〔2020〕19号),引导我省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数字化发展,规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 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下称省级示范城市)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区域和行业特点,高质量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在数字引领、跨界融合、统筹推进、内外联动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市(州)。

  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下称省级示范基地) 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应显著,引领和带动所在地区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效果明显的县(市、区) (包括开发区、自贸片区、综保区等,下同)。

  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下称省级示范园区) 是指服务外包企业集聚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明确、服务体系较全、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有序的产业园区(或楼宇,下同)。

  第三条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统筹规划, 择优选强,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兼顾平衡。

  第四条加强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目的是增强服务外包创新发展新动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开放影响力。

  第五条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享受《省商 务厅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鄂 商务发〔2020〕19号) 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省级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服务外包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

  (二)市(州)人民政府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当地经济发展战略之一,制定规划切实可行,推动发展思路清晰,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相关指标位居全省 前列。

  (三)市(州)人民政府已有可适用于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包括财税、土地、金融、人才和市场监管等政策,用于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服务外包职业培训、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认证以及服务外包配套服务及特定环境改善等。

  (四)具备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区位、产业、人才、环境 及数字技术等优势。

  (五)市(州)服务外包企业达20家以上,上一年度承接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无特殊情况,本地服务外包发展应呈逐年上升趋势。

  (六)市(州)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充足,原则上应该具有从事服务外包教学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或者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训)基地。

  第七条省级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市(州)服务外包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县(市、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当地经济发展战略之一,制定规划切实可行,推动发展思路清晰。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已有可适用于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包括财税、土地、金融、人才和市场监管等政策,用于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服务外包职业培训、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认证以及服务外包配套服务及特定环境改善等。

  (三)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定位,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在特定的服务外包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对县(市、区)服务外包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四)武汉市辖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企业数不少于50家,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不少于1.5亿美元;襄阳市、宜昌市辖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企业数不少于25家,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不少于2500万美元;其他市(州) 辖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企业数不少于15家,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不少于300万 美元。无特殊情况,辖区服务外包发展应呈逐年上升趋势。

  第八条省级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市、区) 服务外包总体规划和功能 定位.所在地县 ( 市、区) 人民政府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 为当地经济发展战略之一,制定规划切实可行,推动发展思路 清晰。

  (二)所在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已有可适用于承接服 务外包业务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包括财税、土地、金融、人 才和市场监管等政策,用于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建设。

  (三)园区产业特色鲜明,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较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运营成本有 竞争力,且具备在三到五年内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或 知名企业和孵化中小企业的条件,带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开展 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作用明显。

  (四)园区采取市场化运营管理,有专门人员从事服务外 包业务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等工作。

  (五)武汉市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企业数不少于30家,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不少于4000万美元;襄阳市、宜昌市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不少于400万美元;其他市(州) 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不少于200万美元。无特殊情况,园区服务外包发展应呈逐年上升趋势。

  (六)园区申报主体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省级示范城市申报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意见。

  (二)详细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主要经 济发展指标、产业概况、发展优势、规划概要。

  (三)市(州)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规划意 见。

  (四)市(州)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扶持发展服务外包产 业的政策措施。

  (五)市(州)落实服务外包配套政策相关文件。

(六)其他证明符合省级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意见。

  (二)详细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主要经 济发展指标、产业概况、发展优势、规划概要。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规划意见。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扶持发展服务外 包产业的政策措施。

  (五)县(市、区)落实服务外包配套政策相关文件。

(六)其他证明符合省级示范基地申请条件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示范园区申报材料:

  (一)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详细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内产业概况、区内产业优势、特色产业介绍、规划概要。

  (三)园区制定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四)园区出台的鼓励扶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五)县(市、区)落实服务外包配套政策相关文件。

  (六)其他证明符合省级示范园区申请条件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二条参照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评审体系,成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外汇局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实施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收到前述条款规定的材料后,评审组采取书面评估、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和拟认定的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名单。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审定。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省政府批准命名为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和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外汇局联合授牌。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日常管理,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确定增补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其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作为动态调整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鼓励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评价和 促进工作。鼓励各级各部门对入选的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 和示范园区完善服务外包配套支持政策,切实发挥其辐射引领 带动作用,促进区域服务业开放合作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五章

  第十六条省商务厅2019年前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城市、示 范基地、示范园区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及我省服务外包产 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