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
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推进外贸跨境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湖北省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商务厅
2021年7月2日
(联系人:熊怡,万阳;电话:027-85798292,85722675)
附件1
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有明确主体进行综合管理,能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并对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仓储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培训孵化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等。
第四条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正、择优认定”的思路,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
第五条湖北省商务厅负责产业园区的组织认定、考核和管理。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负责当地产业园区的培育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申报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产业园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且具备较完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
(二)基础设施健全。产业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三)服务功能完备。产业园区具备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具备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服务功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
(四)集聚效果明显。武汉市产业园区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30家以上且年交易额合计达到3亿元;其他市州产业园区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15家以上。如有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所规定的企业数量标准。
(五)支持政策明确。具有明确的、促进产业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
1. 产业园区基本概况,具体指产业园区简介、发展规划等;
2. 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市场主体入驻情况,具体指产业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办公面积、入驻企业清单及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等;
3.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设施情况,具体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情况等;
4.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指产业园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等;
5. 产业园区的批复文件,经营管理机构及入驻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入驻市场主体租赁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认定产业园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向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
(二)推荐。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现场考察核定后,研究提出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三)评审。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会同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研究会审,形成审核结果;
(四)公示、发布。省商务厅通过网站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复审。
第九条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名称冠以“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XX园区”字样,由省商务厅统一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经认定的产业园区需将运营主体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信息系统接入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产业园区需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报送运行发展情况。各相关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商务厅报送当地产业园区情况,积极支持产业园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可享受的支持政策。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二)支持产业园区举办形式多样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支持区内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荆楚云展等境内外知名展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推荐产业园区和区内企业入驻“楚贸通”“楚贸展”等外贸数字化公共平台。
(三)支持在产业园区设立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解决方案或相关资源对接服务。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产业园区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每年对产业园区开展量化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产业园区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产业园区上一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增幅、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进驻及培育情况、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情况、管理服务体系、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发展及运行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各产业园区向省商务厅报送考核材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产业园区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落后的产业园区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产业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产业园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的;
(三)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四)不符合本试行办法其他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产业园区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园区名称 | |||||
申报主体情况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
业务负责人姓名 |
| 手机号码 | |||
基本情况 | 申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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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投入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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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
| 当地是否出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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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有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
园区面积(万平方米) |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累计总投资(万元) | ||||
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数量 | 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 | ||||
园区服务内容 | □交易平台服务 □通关服务 □税务服务 □金融服务 □物流服务 | ||||
□统计监测服务 □信用认证服务 □企业孵化服务 □人才培训 □其他: | |||||
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情况(可另附页)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进出口总额 | 其中:出口 | 进口(万元) | 市场主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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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
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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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仓储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供应链企业、培训孵化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等。 |
附件2
湖北省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推进外贸跨境服务体系建设,为全省外贸企业提供海外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公共海外仓(以下简称“海外仓”)是指由我省企业根据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在境外(含港澳台)以自建、合作或租赁等形式建设运营的海外备货仓或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省内多家外贸企业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目的国(地区)配送、商品展示、国际营销等多项综合服务。
第三条海外仓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正、择优认定”的思路,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
第四条湖北省商务厅负责海外仓的组织认定、考核和管理。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负责当地企业海外仓的培育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申报海外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外运营1年以上,优先考虑设在“一带一路”、RCEP协定成员国、中欧班列(武汉)沿线及欧美等出口主要市场的公共海外仓。
(二)能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三)配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四)具有辐射当地市场的物流配送渠道,与当地多家服务供应商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物流配送、信息交流等渠道,初步在当地形成配送辐射网点。
(五)仓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六)能服务3家以上湖北外贸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承诺对湖北外贸企业开放和共享。
第六条海外仓的申报主体为建设运营企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有能力在境外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海外仓专业从业人员,熟悉了解目的国(地区)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四)产权投资关系清晰,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由申报企业直接投资或控股。
第七条申报主体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交彩色扫描件),包括:
1.海外仓基本概况,具体指海外仓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建设资金或租赁资金投入情况、营业收入情况、服务企业的业务规模、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
2. 产权投资关系证明材料,具体指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营业执照或证明、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申报主体与海外仓产权投资关系证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购置证明、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3. 经营能力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海外仓ERP、WMS 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海外仓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服务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海外仓管理人员的资质、学历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4. 业务开展证明材料,包括与外贸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外贸企业支付费用凭证,近三年海外仓发货的系统截图等;
5. 海外仓实地场景图片及视频;
6.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认定海外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向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
(二)推荐。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研究提出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三)评审。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会同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研究会审,形成审核结果;
(四)公示、发布。省商务厅通过网站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复审。
第九条经认定的海外仓,名称冠以“湖北省XX公共海外仓”字样,由省商务厅统一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经认定的海外仓需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运行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海外仓可享受的支持政策。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二)推荐海外仓入驻“楚贸通”外贸数字化公共平台。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每年对海外仓开展量化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海外仓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海外仓服务我省外贸企业的家数及货值或货量情况、海外仓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完善情况、公共服务满意度情况、运行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各海外仓向省商务厅报送考核材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海外仓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落后的海外仓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海外仓其经营主体、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海外仓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的;
(三)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四)不符合本试行办法其他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海外仓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省外贸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湖北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申报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 | 市(州、林区)县(区/市) | |||
企业地址 | |||||
海外仓所有权或 经营权所属公司 | |||||
申报企业与公共海外仓产权投资关系说明 | |||||
公共海外仓面积 | 总投资额(万元) (至2020年12月31日) | ||||
公共海外仓所在国家 (地区)城市、地址 | |||||
海外仓近三年发货单数(万单)、货值(万美元) | 近三年服务外贸企业及湖北企业数量 | ||||
海外仓功能 (勾选) | □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 □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 | ||||
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市州商务局意见(加盖公章): |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2021年湖北省公共海外仓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资格,3年内不再申报。
申报企业: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