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4-34619 | 分 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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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4 |
文 号 | 鄂商务发〔2024〕3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商务发〔2024〕1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5万元。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对于同一辆新购置汽车,申请人不能重复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仅限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二、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鄂商务发〔2024〕22号)基础上,对符合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按照购车发票金额,新购车辆为新能源小客车的,价格6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8千元,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2万元,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6万元;新购车辆为燃油小客车的,价格6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7千元,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万元,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3万元。
自2024年5月31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各市州补贴资金使用完毕,该地区活动即止。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我省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按照9:1比例实行央地共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拟根据各市州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申请量情况,向各市州分配和预拨补贴资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协调对接,及时高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兑付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前期已下达各市州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中央和省级财政预拨资金预算,在政策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清算。
四、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监管流程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推送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参考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依托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线上审核,对于平台无法在线核验或需线下开展核查的信息,会同本级财政、公安、经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审核,核对校验补贴申请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汇总各市州上报的补贴资金安排意见,报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推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要求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审核结果,中央、省级和市州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五、强化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监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依托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审核补贴申请,必要时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开展线下核查,通过平台反馈审核结果。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局应向社会公示终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协同建立安全高效的资金拨付机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每月底将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推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央、省级和市州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政策和标准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切实防范安全风险,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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