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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8-03 18:0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 引 号 010890537/2023-19937 分    类 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23-07-16
文    号 鄂政办函〔2023〕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7月16日

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控制外贸企业进出口成本为核心,打造中部地区最优通关成本省份,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到2024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全省进出口通关成本降低10%以上,力争打造中部地区最优通关成本省份。

——积极推进湖北国际物流通道体系建设,优化外贸进出口物流通道,持续降低外贸进出口综合物流成本,实现进出口申报货运量增长10%。

——推进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升级,建设“智慧口岸”,提升跨境贸易平台申报率,实现省内重点外贸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全部在“单一窗口”办理。

——积极开展跨境贸易监管模式创新,促进进口整体通关时间不高于37.5小时、出口整体通关时间不高于0.7小时,并持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降成本,精准支持。

1.降低水运口岸费用。武汉阳逻港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10%、理货费降低10%。黄石新港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15%、理货费降低10%,免除货物堆存费,合并货物安全检查、称重环节,将港口费用收取方式从现结改为月结。(责任单位:湖北港口集团、黄石市人民政府)

2.降低航空口岸费用。天河机场取消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降低30%以上。花湖机场国际货站叉车租赁费、叉车人工服务费、仓储费降低10%。(责任单位:湖北机场集团、鄂州市人民政府)

3.降低铁路集装箱中心站费用。取消吴家山铁路中心站监管场所检疫查验人工作业服务费、叉车简易作业服务费2项费用。(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4.扩大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范围。从国家批准的内河口岸(武汉阳逻港、黄石新港)扩大到武汉铁路口岸(武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武汉港(花山、汉南港区)、阳逻铁水联运二期(武汉中远海码头)、宜昌港、荆州港、仙桃港等直接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及全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在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督促口岸经营服务主体公开收费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定期开展口岸收费公示联合检查,坚决查处口岸进出口环节违规收费、乱收费等行为,提升透明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6.规范报关行业收费。支持湖北省报关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常规报关费用最高限价并向社会公开。在湖北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上新建报关服务应用,引导湖北报关企业全部入驻平台。对通过湖北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在本省海关完成报关、本省口岸进出口的省内外贸企业,报关费用每票补贴10%,通过平台直接补给外贸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报关协会)

(二)强支撑,拓展通道。

7.降低陆运环节物流成本。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省内通行费优惠。(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8.提升水运口岸运营质效。支持湖北水运口岸开展“散改集”业务,对粮食、煤炭、化肥等散货开展“散改集”,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鼓励各地按照箱量给予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武汉市及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湖北港口集团)

9.促进国际物流新通道建设。支持省内物流企业开通武汉—上海—东方港至欧洲铁海联运、中亚—武汉—日韩铁海联运、武汉—东盟散杂货直航、武汉—老挝等东南亚国家国际铁路联运班列、武汉—钦州南向陆海新通道、武汉—宁波铁海联运、武汉—南沙铁海联运及武汉—厦门铁海联运等国际物流新通道,服务本省外贸企业在省内口岸报关。对稳定运营相关通道的物流公司,按照承运集装箱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0.加快国际航空客货运“双枢纽”建设。落实国际货运航线补贴政策,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支持航空公司根据省内重点外贸企业需求及重点进出口产品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以“一事一议”方式保障相关线路稳定运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武汉市、鄂州市人民政府,湖北机场集团)

(三)建平台,集成服务。

11.拓展“一窗式”通关政务服务。建设完善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移动APP或小程序、辅助申报系统。推动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监管互信、一单互认,实现企业转港物流数据共享和贸易新业态业务属地申办。(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12.延伸“一站式”跨境贸易服务。通过湖北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全程通关物流信息服务。优化鄂州花湖机场航空物流枢纽公共服务平台,搭建RCEP“货机快线”,助力花湖机场航空物流枢纽监管、贸易、物流等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武汉海关,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3.推行“一单式”企业线上服务。开发物流单证电子化应用程序,实现进出口货物提货单、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放箱单全流程无纸化作业。上线RCEP优惠协定税率智能查询系统。升级企业信息推送应用,将相关服务应用接入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微信公众号。(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

14.提供“一网式”贸易数据服务。建设湖北电子口岸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基于可靠的集约化数据资源,实现对数据多维度分析,涵盖各个业务场景、主题,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结合口岸特点,以“一张图”的形式展示口岸运行相关数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优服务,高效通关。

15.持续优化检验监管要求和模式。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类精准监管,提升检疫审批效能。对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优化调整进口铜精矿品质项目检测;对进口铁矿、棉花等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对进口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提供多种合格评定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牵头单位:武汉海关,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6.促进科研物资跨境自由流动。制定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对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试点单位在进口时无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等即可办理通关手续。(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武汉海关)

17.降低企业税负成本。推进出口退税“即出即退”政策落地,将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探索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减免缴纳税款滞纳金。深入推进“内河运费扣减”新举措,降低进口征税基数,节约企业税款支出。(牵头单位: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省商务厅,责任单位: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进出口成本、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要加强协调,建立定期调度机制,促进相关措施取得实效。省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细化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外贸进出口降本增效工作。

(二)加强资金投入。统筹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省内主要口岸降低收费、扩大查验免收费试点范围、降低企业报关成本。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本市(州)主要口岸降低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措施宣传推介工作,提升知晓度和普惠性。加强收费引导,鼓励进出口各环节收费主体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合力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

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专门规定期限以外,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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