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办理业务指南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2-47051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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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办理业务指南 | ||
事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
子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设立)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变更)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补发换证)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注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市级商务(审批)部门 | |
审批层级 | 省、市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设立) 即办件(变更、补发换证、注销)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设立 5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及企业办理备用金保函所需时间。) | |
变更、补发换证、注销 1个工作日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 | |
办理依据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部门。 | |
申请条件 |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交纳300万元人民币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7、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
申请材料 | 设立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验资证明;3.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履历证明(原件);4.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原件);6.《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和缴存记录(原件,保函缴存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保函有效不少于两年);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变更申请;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新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附身份证号信息) 补发换证申请材料: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换证申请;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证申请;5.遗失声明 注销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注销申请;3.承诺书;④在外劳务人员安置方案 |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 |
证照批复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湖北金茂大楼二楼大厅 | |
接件窗口 | 综合窗口 | |
咨询电话 | 027-85785300 | |
交通指引 | 公交:59路 → 522路、401路 → 522路、728路(或538) → 522路循礼门站下车 | |
地铁:轨道交通2号线、703路 → 轨道交通1号线循礼门站下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零跑腿 | |
许可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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