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事项办理业务指南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2-47049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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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事项办理业务指南 | ||
事项名称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
审批层级 | 省级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 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20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 |
申请条件 |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属于限制的技术,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限制类)申请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进口)许可意向书(限制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进口)合同副本(限制类) 4.技术资料出口(进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5.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湖北金茂大楼二楼大厅 | |
收件窗口 | 综合窗口 | |
办公电话 | 027-85774272 | |
交通指引 | 公交:59路 → 522路、401路 → 522路、728路(或538) → 522路循礼门站下车 | |
地铁:轨道交通2号线、703路 → 轨道交通1号线循礼门站下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零跑腿 | |
许可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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