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4-11921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军民融合办,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市场综合监管、更好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的决策部署,扎实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动检查计划落地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双随机抽查工作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举措,周密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年度检查计划,狠抓任务落地落实,不断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科学化水平。对各相关部门纳入本抽查计划的监管行为,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过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二、切实做好抽查检查统筹安排。各地应按照本抽查计划,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抽查要求,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有效关联衔接整合,聚焦民生关注热点,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充分发挥双随机监管作用,有效破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积极开展监管方式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积极推动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合抽查、“综合一次查”“一业一查”等监管模式。
三、有序推进抽查检查规范实施。本抽查计划应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实施,不得在平台外操作。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动态调整、实时更新“一单两库”,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主体不必要的干扰。要按照新出台的省级地方标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抽查任务发起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主动联系配合部门认真研究检查内容,形成检查合力,杜绝抽查检查工作流程不统一、监管要求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四、着力强化抽查检查结果运用。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在实施联合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工作,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要强化部门间抽查检查结果互认,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自觉性。
五、不断完善业务指导通报机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本地区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双随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人员的培训,做到“一专多能”,满足监管需要。各地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的督查督导,避免“只计划、不执行”,确保各项计划落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激励。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省级部门于2024年12月1日前,将本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预安排,通过邮箱报送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张恒;联系电话:027-88701989、88701975;邮箱:hbqyxyc@163.com。
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
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 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发起 部门 | 配合 部门 | 实施 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
1 |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 1.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 | 1%-3% | 发改 部门 | 住建 部门 | 3—12月 | 省级;省发改委投资处 |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3% | 住建 部门 | 发改 部门 | 9—12月上旬 | 省级;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 ||
2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3.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教室照明质量)检查 | 中小学校 | 40所学校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5—10月 | 省级;省教育技术装备处 |
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抽查 | 高等学校食堂 | ≥20%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 部门 | 1—10月 | 省级;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省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 | ||
中小学、幼儿园 | ≥20%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 部门 | 春秋季开学、中高考等节点 | 市县级;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省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 | |||
5.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校外培训违规培训行为、预收费、机构安全等情况。 | 全省面向3周岁以上学前、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 15%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暑假 | 市县级;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
3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6.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 | 全年 |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
4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7.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市州2%,直管市、神农架林区10% | 公安 部门 | 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部门 | 10月底前 | 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8.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10% | 县级(每季度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
5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 信息 | ≥0.5% | 市场监 管部门 | 人社、商务、税务部门 | 全年 | 省市县三级;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
6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10.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5%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5—11月 | 省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
7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11.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3%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商务部门 | 4—9月 | 省市县三级;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
8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12.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5%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 部门 | 3—11月 | 省级;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
9 |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13.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 | ≥7%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5—11月 | 省市县三级;省市场监管局认检处 |
10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14.民用枪支安全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 民枪配售中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中心、狩猎场、护秋队等民枪从业单位 | 5% | 公安 部门 | 体育部门 | 11月底前 | 省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县区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11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15.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8% | 公安 部门 | 市场监管、人社部门 | 全年 | 市县级;省公安厅内保总队 |
12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16.民用爆破物资仓储情况的检查 | 民爆物品生产单位、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爆破作业单位 | 3% | 公安 部门 |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级抽查时配合)、气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 | 11月底前 | 省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县(区)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17.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18.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 ||||||||
13 | 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生产抽查 | 19.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情况的检查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 省市级5%,县级2% | 公安 部门 |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 | 11月底前 | 省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县(区)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说明:此项抽查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作为专项治理项目实施。 |
14 |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20.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单位 | 8%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3—11月 | 省级;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处 |
15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2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国境内外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个人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态环境、海关部门 | 3—11月 | 省级;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
16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 22.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3—11月 | 省级;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17 |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 | 23.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抽查 | 新投用的建设工程 | 10% | 消防救援部门 | 住建、市场监管部门 | 3—11月 | 市县级;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 |
18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24.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检查(危化、烟花爆竹) | 危化、烟花爆竹和工贸重点行业(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企业 | 3% | 应急管理部门 | 公安、经信部门 | 1—9月 | 省级;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 |
25.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况检查 | ||||||||
26.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10% | 卫生健康部门 | 人社 部门 | 全年 | 省市县三级;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局) | ||
1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税务部门 | 全年 |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
20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28.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消防救援部门 | 全年 |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
29.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消防情况的检查 | ||||||||
21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30.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
22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3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
3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
23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业务抽查 | 33.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
34.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
24 | 汽车市场监管 | 3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0% | 商务 部门 |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省级组织抽选,市县级具体实施;省商务厅消费处 |
25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36.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3% | 住建 部门 | 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 | 全年 | 省级;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 |
37.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
26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 38.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 10% | 税务 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省级(检查对象所在市州相关部门配合)、市级(具体计划自行拟定);省税务局稽查局 |
27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39.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 5% | 海关 部门 | 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各隶属海关;武汉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 3% |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2% | |||||||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0.4% | |||||||
28 | 劳动用工监管 | 40.各类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的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 | 0.5% | 人社 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春季 | 省市县三级;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局)。说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10% | |||||||
29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41.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1% | 统计 部门 | 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1—11月 | 省市县三级共同执行;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
30 | 典当行监督检查 | 42.企业典当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武汉市的部分典当行 | 12%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省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
43.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情况的检查 | ||||||||
44.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的检查 | ||||||||
45.典当企业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情况的检查 | ||||||||
31 | 水路、港口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46.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检查 |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湖北片区检查对象根据工作安排统筹确定 | 长江航务管理局 | 长江海事局、被抽查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5月、10月 | 省级;长江航务管理局运输服务处 |
32 | 融资担保机构监督检查 | 47.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部分市州的融资担保机构 | 10%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省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 说明:此项抽查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作为专项治理项目实施。 |
48.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情况的检查 | ||||||||
49.融资担保法人股东存续情况的检查 | ||||||||
50.融资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情况的检查 | ||||||||
33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51.养老机构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 全省备案登记养老机构 | 市级10%,县级30% | 民政 部门 | 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 | 11月底前 | 市县级;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说明:此项抽查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作为专项治理项目实施。 |
52.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
53.养老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
54.养老机构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抽查 | ||||||||
55.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检查 | ||||||||
34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抽查 | 56.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 10% | 气象部门 | 住建部门 | 9—10月 | 省级;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说明:此项抽查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作为专项治理项目实施。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