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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2-11-17 16:06 湖北省商务厅
索 引 号 010890537/2022-39847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 2022-11-17
文    号 鄂市监信监〔2022〕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军民融合办,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称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决策部署,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抽查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除不适用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情形和国家部委对口安排的专项抽查检查外,已纳入本抽查计划的各相关部门监管行为,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过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示。本抽查计划应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实施,不得“平台外操作”。

二、统筹安排抽查检查。各地应对照本计划安排,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抽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合理确定本地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配合部门。

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地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在实施联合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要强化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四、加强业务指导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本地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省级部门于2022年12月1日前,将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预安排,通过邮箱报送湖北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许明;联系电话:027-88701989;邮箱:hbqyxyc@163.com

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发起

部门

配合

部门

备注

1

工程咨询

单位抽查

1.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工程咨询单位

1%-3%

发改

部门

住建部门


2

学校办学

情况抽查

2.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10-20%

教育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3

3.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校服)检查

各类中小学

60-70家

市场监管部门

校服质量专项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由县级以上纤检机构负责

4

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高校

30%

市场监管部门

教育部门


5

中小学、幼儿园

市州50%,县市不少于30%

6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5.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8%

公安

部门

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7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6.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市、州1%,直管市、神农架林区10%

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


7.宾馆、旅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检查

8.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9.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10.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11.宾馆、旅店明码标价的检查

8

企业年度

报告抽查

1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不低于0.5%

市场监管部门

人社、商务、税务部门


9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13.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5%

生态环境部门

商务部门


10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14.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单位

5%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1

水路、港口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15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者

国际水路运输经营者20%,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少于5家

长江海事管理部门

检查内容包括: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12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16.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3

17.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复混肥料生产企业)

2%

14

工业企业

安全生产

情况的检查

18.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应急管理部门

经信部门


15

19.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钢铁、铝加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

2%

16

汽车市场

监管

20.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

1%

商务

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17

出口商品

生产企业的检查

21.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0%

海关

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18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0%

19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1%

20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10%

21

劳动用工

监管

22.各类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的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筑施工项目

0.5%

人社

部门

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具体检查内容: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2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23.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10%

税务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23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24.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1%

统计

部门

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24

典当行监督检查

25.企业典当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黄冈、黄石、鄂州等区域典当行

16%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26.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情况的检查

27.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的检查

28.典当企业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情况的检查

25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抽查

29.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检查

2021年10月-2022年9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

5%或者不少于30个检查对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

检查对象为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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