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178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5-40298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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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5-11-28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蔡燕美代表:
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178号《关于支持十堰市申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省税务局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省税务局积极支持十堰市立足本地外向型产业优势,按需申建保税物流中心(B型)。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报主体为企业。具体申报程序为:(1)申报设立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设立申请;(2)直属海关对申报进行受理和材料初审;(3)直属海关将材料报海关总署审批。同时,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设立基本要求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控制数量、集约资源、产业支撑,按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办理申请设立手续。目前,十堰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设立指标评估得分已达标,建议十堰市对照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确定申报主体并做好项目规划论证和可行性分析。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根据十堰市业务需求,积极协调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加大业务指导,并积极争取相关部委支持,做好十堰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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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