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6-12731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6-04-07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加快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发展,培育优质产业载体,提升区域跨境电商综合竞争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有明确主体进行综合管理,能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并对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仓储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培训孵化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等。
第四条 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申报与认定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商务厅负责产业园区的组织认定、考核和管理。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负责当地产业园区的培育和管理,协助省商务厅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产业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产业园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 总体规划,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布局合理、发展定位清晰,已正式运营满1年。
(二)基础设施健全。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办公、经营的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配备完善的网络通信、物业服务、消防安全等软硬件设施,海关监管服务型园区需额外具备通关、检验检疫、仓储分拣等监管配套设施。
(三)服务功能完备:产业聚集型园区需建立全链条公共服务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仓储物流、跨境结算、金融信保、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政策咨询、通关代办等服务;海关监管服务型园区需具备通关、物流、仓储、检验检疫等必要监管与服务功能。近12个月内园区自办或承办省、市、县(区)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不少于10场。
(四)集聚效果明显。入驻合规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数量需满足:武汉地区园区不少于20家,其他市州园区不少于15家;如有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数量标准。园区内企业近12个月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需满足:武汉地区园区不少于6000万元,其他市州园区不少于3000万元。
(五)支持政策明确。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如租金减免、人才补贴、税收优惠、业务发展补贴等)。
第七条 申报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运营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作为运营主体的,需提供明确的管理职责文件)。
(二)若为企业类运营主体,需在湖北省实际经营1年以上,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专业运营团队。
(三)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湖北省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资质证明,包括:企业类主体提供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提供管理职责文件。
3.申请报告(3000字内),包括:
产业园区基本概况,具体指产业园区简介、发展规划等;
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市场主体入驻情况,具体指产 业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办公面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入驻企业清单(含入驻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12个月交易额等信息)及、带动就业情况等;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配套情况,具体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等信息化管理情况,行业合规、人才培育、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等情况;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指产业园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等;
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如园区获奖证书、特色服务案例,举办跨境电商培训对接活动等)。
(二)材料要求
1.申报纸质资料(无特殊说明)均为复印件或系统截图。
2.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截图需清晰可读,按要求顺序编辑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版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向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进行申报。
(二)推荐。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现场考察核定后,研究提出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三)评审。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予以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并请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达成一致后提出拟认定名单,并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四)公示及发布。将拟认定名单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日常管理。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需接入“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备案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信息。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省商务厅每年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开展年度考核,新认定园区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上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及增幅、入驻企业数量及培育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共服务开展情况、政策落实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材料报送及时性等。
(二)考核程序:各园区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经所在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抽查,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档。考核结果较好的产业园区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落后的(“一般”档次)产业园区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限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省级资金政策支持,下年度考核评估仍未达标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产业园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园区产权或主导产业调整的,需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产业园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评价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的;
(三)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且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整改的。
第五章 支持举措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可享受的支持政策:
资金支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活动与展会支持。优先支持园区举办跨境电商专题培训、资源对接会、选品会等活动;推荐园区内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跨交会等境内外知名展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按政策给予参展补贴。
服务与政策倾斜。支持园区运营主体申报“湖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商务发〔2021〕12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国家或湖北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湖北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园区名称 | |||||
申报主体情况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业务负责人姓名 | 手机号码 | ||||
基本情况 | 申报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码 | |||
园区投入运营时间 | |||||
园区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 当地是否出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 | ||||
有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有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
园区面积(万平方米) |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累计总投资(万元) | ||||
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数量 | 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 | ||||
园区服务内容 | □交易平台服务□通关服务□税务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 | ||||
□统计监测服务□信用认证服务□企业孵化服务□人才培训□其他: | |||||
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情况(可另附页)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进出口总额 (万元) | 其中:出口 (万元) | 进口(万元) | 市场主体类型 |
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
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 | ||||
备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是指从享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仓储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供应链企业、培训孵化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等。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