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890537/2025-39380 | 分 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5-11-20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15年11月20日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工作,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承担商务接待工作任务的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
第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商务接待预算及计划管理。商务接待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列示,并从严控制规模。有商务接待工作职能和任务的省直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商务接待任务合理编制接待计划和经费预算;临时承担商务接待任务的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在其部门预算相关经费中列支商务接待经费。严禁突破预算安排接待,严禁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商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安排商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商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同人员等。
第五条 商务接待交通安排应当注重安全、经济,提倡公共交通方式。离汉赴省内有关地方的,火车可乘坐软席(软座、软卧)或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可乘坐二等舱,飞机可乘坐经济舱。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的,应严格控制。
第六条 商务接待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商务接待住房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480元。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套间的,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800元。
第七条 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伙食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
除日常伙食外,确属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除特殊情况,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200元。
接待单位陪餐人数应控制在来宾人数的1/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八条 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从严控制费用。省内商务接待不得相互赠送礼品。
第九条 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商务接待事后清单。
第十条 商务部门作为商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接待单位商务接待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商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商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商务接待行为的监督执纪问责。
接待单位应对本单位商务接待加强内部控制,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商务接待中涉及外商的,按《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参照本暂行规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地商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填单人 | 填单时间 | ||
来宾单位名称 | |||
接待事由 | |||
接待活动安排 | |||
接待费用预算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领导审批意见 | |||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清单
填单人 | 填单时间 | |||||
接待对象单位 | 姓名 | 职务 | ||||
接待活动项目 | 时间 | 场所 | 费用(元) | 陪同 人员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领导审批意见 | ||||||
注:报销时请将此单与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一并提交。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