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省商务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省商务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 涉企保证金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使用后,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缴到原有数额,企业或单位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 300万元人民币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保函形式缴存 | |||||||||
2 | 省商务厅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 | 政府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涉企保证金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使用后,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缴到原有数额,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 300万元人民币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保函形式缴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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