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贸办 省市场监管局 武汉海关关于印发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管委会,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鄂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武汉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2025年2月8日
(联系人:乔欣荣;电话:027-85570209)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湖北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以下简称联动创新发展区)开展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允许食品用途物质按实际用途通关,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企业资格条件
(一)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登记注册的食品贸易企业、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且不得同时持有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
(二)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受到市场监管、海关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试点商品
在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品种(若选取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结合湖北产业实际,先期选取39个品种作为食品用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详见附件1)。食品用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拉丁学名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拉丁学名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省自贸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建立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协作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二)明确进口流程
1.试点申请
企业向湖北自贸试验区片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申报资料包括:一是《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申请表》(详见附件2)。二是《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承诺书》(详见附件3)。三是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须提供)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收到申报材料后,湖北自贸试验区片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商务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对于符合试点条件的,出具《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详见附件4)。
3.进口通关
试点企业按药食同源商品的实际用途向海关申报。对于食品用途的,海关核验企业提交的《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作为无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的依据。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药食同源商品,海关审核《检疫许可证》。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隶属海关每月将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情况上报武汉海关,武汉海关每季度通报至省自贸办、省市场监管局。
2.试点企业所在地海关督促试点企业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
3.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进口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加强监管,试点企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资格。有关违规违法信息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进口商品仅用于食品用途,不作为药品使用或作为药品生产原料。要建立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管理制度,详细记录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台账资料保存不少于两年。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的第15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情况报送至湖北自贸试验区片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级商务、市场监管、海关,以及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各联动创新发展区管理机构落实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总结。收集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做法,并适时推广至省内其他区域。
附件:1.食品用药食同源试点商品名单
2.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申请表
3.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承诺书
4.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附件1
食品用药食同源试点商品名单
序号 | 商品名称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序号 | 商品名称 |
1 | 丁香 | 14 | 西洋参 | 27 | 灵芝 |
2 | 八角茴香 | 15 | 人参 | 28 | 黄芪 |
3 | 小茴香 | 16 | 松花粉 | 29 | 胖大海 |
4 | 肉豆蔻 | 17 | 玫瑰花 | 30 | 玉竹 |
5 | 豆蔻 | 18 | 山茱萸 | 31 | 甘草 |
6 | 杏仁 | 19 | 决明子 | 32 | 桔梗 |
7 | 西红花 | 20 | 茯苓 | 33 | 薄荷 |
8 | 姜黄 | 21 | 菊花 | 34 | 余甘子 |
9 | 荜茇 | 22 | 黄精 | 35 | 地黄 |
10 | 肉桂 | 23 | 槐花 | 36 | 枸杞子 |
11 | 麦芽 | 24 | 蒲公英 | 37 | 金银花 |
12 | 枣 | 25 | 覆盆子 | 38 | 砂仁 |
13 | 紫苏 | 26 | 当归 | 39 | 薏苡仁 |
备注:所有商品进口申报时需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要求,若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使用时需按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使用部分和备注要求进行。
附件2
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
企业类型 (勾选类别) |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贸易企业 | ||
企业注册地址 | |||
实际经营地址 | |||
注册资本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市场主体 注册日期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海关备案关区 | 海关备案编码 | ||
企业法定 代表人姓名 | 法人联系方式 | ||
业务员姓名 | 业务员手机号码 | ||
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拟销售 企业名称 | |||
二、进口商品信息 | |||
商品名称 | 合同号 | ||
HS编码 (10位) | 商品产地 | ||
进口重量(吨) | 提运单号 | ||
申报海关 (隶属海关) | 入境口岸 | ||
本公司承诺对本表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 (签字) |
(说明:食品生产企业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贸易企业须填写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拟销售企业。)
附件3
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严重行政处罚、无税务异常情况。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3.进口商品符合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且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要求。
4.按照《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
5.公司具备进口商品、运输车辆的消毒处置能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及时提供现场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6.公司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用途,将在进口食品外包装明显位置签注“仅供食品使用,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字样,绝不将药食同源商品及其生产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药品生产原料、中药制剂或中药饮片。
如违背以上承诺事项,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资格,并承担相关违法违规责任。
承诺人:(公章/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附件4
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申报地)海关:
XX公司进口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XX(详见下表),该企业已书面承诺仅用于食品用途,不作为药品使用或作为药品生产原料。按照《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可径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单位 | 合同号 | ||
商品名称 | HS编码 (10位) | ||
商品产地 | 进口重量 | ||
申报海关 (隶属海关) | 入境口岸 | ||
提运单号 | 申请人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湖北自贸试验区XX片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或XX联动创新发展区管理机构商务主管部门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说明:此证明为“一次一证”,试点企业在电子数据报关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隶属海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