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储备猪肉管理,保证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湖北省地方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储备肉管理,保证储备肉效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省、市(州)两级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调控市场而储备的猪肉产品。
第三条 储备肉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动态调整、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储备肉分为省级储备肉和市(州)储备肉。储备肉动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调配权属省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条 储备肉分活体猪和冻猪肉两种形式。省级储备肉为活体形式;武汉、襄阳、宜昌三市储备肉分活体和冻肉两种形式,基本比例原则上为4:6,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他市(州)以活体为主。
第六条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制定省级储备肉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审定储备肉储备基地场资质,确定储备基地场;督促储备基地场落实储备计划,规范储备肉管理;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州)储备肉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肉专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监督检查省级储备肉专项补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储备肉管理。制定市(州)储备肉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选择储备肉储备基地场、储存库;督促储备基地场、储存库落实储备计划,规范储备肉管理;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省商务厅组织开展储备肉检查,督促辖区内储备肉企业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审核。
第九条 承担储备肉的基地场、储存库具体负责地方储备肉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肉的基地场、储存库须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储备肉实行公检报告制度。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省级、市(州)储备肉的公检单位。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也可将确定的省级储备肉公检单位确定为市(州)储备肉的公检单位。
公检单位根据省、市(州)商务部门的委托,负责储备肉在栏(库)的数量的检查与核实;按照国家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储备基地场、储存库的设施设备、卫生安全环境、管理规范和肉品质量的检查。检验结果向委托方、储备基地场和储存库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储备肉的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的基地场、储存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能够承担储备任务的仓储或养殖场地;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和经营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储备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13)中有关标准和要求。
储存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中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场、储存库进行资质审查,对拟定的基地场、储存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储备肉储备基地场。省级储备肉基地场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市(州)储备肉的储备基地场、储存库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被确定的储备基地场、储存库须根据承担不同的储备任务与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
第十四条 以冻肉形式储备的储备肉每年轮换2次,按实际重量计算;以活体形式储备的储备肉每年轮换3次,按20头/吨计算。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和储备基地场、储存库 的储存规模等,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每轮入储计划。储备基地场、储存库须根据入储计划与省、市(州)商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储备基地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储计划,承担冻肉储备的储存库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计划。
每轮入储(库)计划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公检单位。
第十六条 储备肉必须与自营、中央储备严格分存。基地场储备的育肥猪存栏量、储存库储备的冻肉库存量须常年保持储备计划规定的数量。基地场、储存库负责储备肉保管和养护,依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确保储备肉的质量。
第十七条储备肉实行专栋(栏)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帐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各基地场、储存库应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储备,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专栋(栏)专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储备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基地场、储存库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60天书面告知下达入储计划的商务主管部门。因改造升级、搬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提前30天报告;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储备肉的动用权归属同级人民政府。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需要动用储备肉时,首先动用市(州)储备肉,市(州)储备肉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申请动用省级储备肉。在特殊环境、特殊时段必须服从全省宏观调控,必要时实行跨区域统一调度。动用计划指令下达后,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必须应急响应,无条件按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和投放。
第二十条 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内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如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和储备不安全等不良记录,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取消或扣减该承储企业当年的储备补贴、终止储备合同,3年内不得从事储备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备基地场、储存库须坚持统计报表和储备商品台帐报送制度。承担省级储备肉任务的储备基地场直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储备商品台帐。承担市(州) 储备肉任务的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应向下达任务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储备商品台账。
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储备商品台账、不配合省、市 (州)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终止储备合同,取消其当年的储备补贴,并且3年内不再安排储备计划。
第二十二条 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应自觉地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公检单位的检查、核实和检验。
公检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证明和工作证明。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如有投诉,一经查实,由公检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问题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终止委托,报财政部门取消公检经费。
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检查、核实与检验,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终止储备合同,取消储备补贴资金,3年内不得从事储备肉业务。
公检单位应向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出具公检报告。对检查、检验和核实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标准的,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储备合同,取消储备肉资格。
第二十三条 储备肉储备期满后,省商务厅根据对省级储备肉储备基地场日常统计报表的审查核实,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公检单位出具的公检报告等对储备基地场、储备肉储备数量的真实性、质量的可靠性和储备肉的安全性进行审检,并出具审检意见,将储备基地场计划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并向省财政厅提交储备肉补贴资金商请拨付函,省财政厅根据商请拨付函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的承储企业和单位。补贴标准:储备基地场补贴37元/头/轮,公检单位2元/头/轮。储备肉储备期满后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则政部门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储备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备基地场、储有库在收到储备补贴资金后,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储备补贴资金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严格按照储备肉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补。财政补贴资金一经下达储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储备地点、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原《湖北省地方猪肉储备管理办法》(鄂商运通〔201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