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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鄂商务发〔2016〕71号
  • 发布机构: 湖北省商务厅
  • 发文机关代字: 鄂商务发
  • 发文顺序号: 71
  • 地区行政代码: 420000
  • 施行日期: 2016年12月08日
  •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8日
  •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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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分局(直管办)、宜昌保监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精神,促进湖北二手车便利交易,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二手车异地交易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303),不得制定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和限迁政策。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严格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以及大中型客车转入个人名下或转入后变更性质为营转非但无合理使用用途的除外。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推广使用《湖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具体实施时间以公安部门公告为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三、认真执行二手车税收征管政策

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在国家新的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出台后,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税收征管,加强纳税信用的激励和惩戒。

四、提升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

各金融业机构要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92),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并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及时执行新的二手车贷款政策。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二手车质量保证保险、延长保修服务保险等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五、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各地商务、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鼓励发展拍卖、以旧换新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六、加快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化建设

在国家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下建立与我省相关部门信息对接,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湖北省二手车流通信息体系。根据信息系统功能模块,明确细化有关部门、企业登录机动车所处相关环节信息的责任和要求,以及车主查询、监督信息登录的权利。体系建成后相关部门应尽早完成在用车信息登录工作,为后续各环节信息登录奠定基础。向社会开放二手车流通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保密、隐私性信息封闭制度和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和公共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实现二手车流通信息开放的可持续和便捷高效。

七、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 保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录入湖北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八、促进部门协同合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意见》和《通知》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合力推进相关工作,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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