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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选登】武汉市民针对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2024-09-02 15:17 湖北省商务厅

8月27日,武汉市民李源针对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提出意见建议:信访人出售本人名下的武汉车牌燃油车,并在武汉新购入了纯电动车,销售方为:武汉誉湖银丰事业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为上海一家汽车经销公司在武汉的直营店,开具的汽车销售发票是上海的。按照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规定,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湖北省购买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湖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建议为完善汽车促进消费政策,希望放宽政策。

回复:根据《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鄂商务发〔2024〕22号)规定,消费者申领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需满足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湖北省。已与消费者进行了联系,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并取得消费者的认可。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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